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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慈善会章程

2022-12-22 15:54

来源:本站

房县慈善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房县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热心房县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县性、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社会广泛开展慈善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进步,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房县民政局,本会接受房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湖北省慈善总会、十堰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会址:房县城关镇房陵东大道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款物。募集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资金;接收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接收国内国际慈善捐赠;接受县委、县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赠;接受、落实上级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

(二)扶贫、济困。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三)慈善救助。开展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慈善救助活动;

(四)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五)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符合法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并遵守章程的各项规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自愿为社会提供公益慈善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审定;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对本会事务具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公信力;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积极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公众的慈善公益需求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捐赠活动,每年至少参与或组织一次公益捐赠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一个年度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四)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议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奖罚及除名;

(七)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可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属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设立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热心慈善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在全县慈善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财务管理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会长,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六)提名秘书长、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

(四)负责起草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工作汇报、会长讲话和重要文字材料;

(五)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理事会、内设机构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不得兼任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与上述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捐赠;

(二) 政府资助或者购买服务;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财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严格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慈善活动实际需要,严格依法、依规、充分、高效地运用慈善财产,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含政府财政补贴)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四十条  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按照国际惯例,可以从捐赠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一般不超过捐赠金额的5%。提取的工作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产使用情况,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定期向公众公布公募财产使用情况,全方位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提出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同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开展重大慈善项目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条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公募方案专款专用;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加强慈善项目的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若需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8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捐赠账号

人民币接收捐赠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房县慈善会

账号:17050260000000493

开户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

人民币接收捐赠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房县慈善会

账号:100748967440010001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

备注:请注明捐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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