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房县慈善公益事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北省慈善总会章程》、《房县慈善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捐赠善款在甲方设立“房县慈善·启扬工贸爱心基金”,用于开展助困、助学、助医、助老、助残、抚幼、救灾、助农等慈善活动。(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甲方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为基金建立专账。
(二)向乙方出具由国家财政部门监制的《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三)设立“房县慈善·启扬工贸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事务管理和资助活动,办公室设甲方,由甲乙双方各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基金管理的联系协调工作,重大事项经甲乙双方责任领导研究后确定。
各方人员进行变更的,需提前七日书面告知对方。
(四)在基金支付范围内保证乙方资助资金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向本基金捐赠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通过现有宣传资源进行褒扬。
(六)在房县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设立基金窗口,实时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