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使用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前提下,包括以下使用范围:
1.按照捐赠方确定的捐赠用途实施定向捐赠。
2.援助全县林业系统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因公伤残人员(含在职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救治、抚恤及其家属帮扶的相关费用。
3.对林业在职工作人员因公履职发生意外,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需要给予救助、安抚或补偿的相关费用。
4.援助全县林业系统在职及离退休人员非因公伤残、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事件,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相关费用。
5.抚慰林业在职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的人身和精神损害。
6.开展面向林业系统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抚恤互助、关爱帮扶类项目。
7.开展对林业系统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含高龄、孤寡、困难老同志)的常态化走访慰问活动。
8.开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态事业发展的公益项目。
9.对受林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如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极端天气灾害等)影响的林业系统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开展专项慰问与援助。
10.其他符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宗旨的公益项目。
(二)使用要求
1.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甲方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2.基金用于物资采购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供货方;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乙方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3.基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乙方按《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4.基金资助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乙方应向甲方报备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决算、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项目建成图片等相关材料。
5.捐赠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甲方须与乙方签订《捐赠协议书》,约定捐赠资金的使用用途、管理反馈等事项,要求乙方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列反映,并对跟踪审计工作给予配合支持。